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要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离婚后,对于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父母双方协议。通常,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而定,负担费用的给付办法,可按月给付,也可接收益季节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还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对子女的抚育费用达不成决议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应该按照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协议的等内容规定。
抚养费相关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在订婚后,双方都不愿意进行抚养子女的,这样行为可以进行起诉处理,不知一方,而且是双方都必须要进行抚养子女,这是作为父母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抚养费到最高费用不得超过工资的50%。有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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