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原已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超出核准的进出口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须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前来我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的变更手续,原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由我局收回。变更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和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
原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有任何变更的,企业须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前来我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的变更手续,原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由我局收回。变更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和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前来我局(湖滨北路外贸大厦六层611室外贸处)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由我局收回。变更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和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遗失办理:
发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在--日报刊登有关所丢失备案登记表编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废的遗失申明。对外贸易经营者须持刊登遗失申明的当日--日报,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方可前来我局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变更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和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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