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包括什么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性质不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仅是促成交易,不参与具体交易;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直接参与交易。
(二)权利义务不同。居间人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和促成合同成立,权利是在促成合同后获得报酬;行纪人要按照委托人指示完成贸易活动、妥善保管委托物等,其权利除报酬请求权外,还可介入权等。
(三)与第三人关系不同。居间人一般不与第三人发生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报酬支付条件不同。居间人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才有权获得报酬;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即可请求报酬。

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履行行为不同。行纪人要直接参与到交易中,按委托人指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居间人主要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本身不参与具体交易行为。
(三)报酬取得方式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与交易结果相关;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法律责任不同。行纪人对交易中自身行为负责;居间人只要如实报告情况、履行勤勉义务,一般不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法律责任。
三、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异同有哪些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以下异同:
### 相同点
- **均为提供劳务的合同**:二者都属于提供服务性质的合同,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或服务,以获取相应报酬。
### 不同点
- **合同主体角色不同**
- **居间合同**: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合同订立与履行,类似“牵线搭桥”角色。
-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在交易中处于当事人地位。
- **报酬支付条件不同**
- **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行纪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报酬;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报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对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同**
- **居间合同**:居间人不实际控制交易标的。
- **行纪合同**:行纪人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易标的有控制权,可对其进行占有、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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