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人可以在中山办离婚吗
湖南人是否可以在中山办离婚,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协议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若双方均为湖南人,且不存在一方常住户口在中山的情况,一般不能在中山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应回到湖南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如果是诉讼离婚,则有所不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湖南人夫妻双方或一方在中山居住符合上述关于经常居住地等相关条件,那么可以在中山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离婚。

二、夫妻协议离婚必须要在当地吗
夫妻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在当地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是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既可以到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非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当地”。
此外,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后,有30日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夫妻双方不方便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可能还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
三、家庭有债务可以离婚吗
家庭有债务是可以离婚的。离婚主要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愿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而家庭债务并不构成限制离婚的因素。
从离婚方式来看,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分担等事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关于家庭债务,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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