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后少了一位成员怎么办

近期更新2025.01.09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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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农村土地承包上也有相关的政策。对于承包土地的情况会颁发承包经营的权证,才是符合法律的整个流程,但是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少登记了一个人应该怎么办?华律网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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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后少了一位成员怎么办

有些地方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登记花名册为依据的,可能在确权公示期内你没有发现,才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如果你家的户口本上有这些漏填的家庭成员的名字,可以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申请补办。

相关知识: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以上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介绍,对于我们来说也不需要着急,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办理,因此少登记了一个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补充登记的,希望大家要清楚这点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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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海淀区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擅长土地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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