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近期更新2018.02.23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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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增值税的申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黄冈武穴市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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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当季需按季申报(含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下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

(二)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1日为开业状态的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进行批量修改,纳税期限统一改为季。实行按季申报的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将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调整为按月,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税(费)种调整结果。一般纳税人登记有效期起不是当前自然季首月1号的,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前申报本季度的小规模月度申报。例:纳税人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登记有效期起为1日,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将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调整为按月,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6月征收期内进行4月和5月所属期的小规模申报,6月所属期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应该到哪里办理纳税申报

(一)预缴申报地点

1、转让不动产

(1)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不动产经营租赁

(1)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应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2)和(3)两种情况不涉及预缴税款。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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