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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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债权人死亡后,债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代债权人进行起诉,追回债权人的债权,代位诉讼利用的是代位权的权利,那么代位权的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代位权制度,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实施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的相关内容,我国还没有代位权诉讼案管辖的具体规定,一般是要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在进行分析,具体的管辖要看诉讼的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的疑问,欢迎来华律网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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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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