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近期更新2022.12.17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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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那么,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所以,只要确认精神病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依据该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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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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