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立法未对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方式、范围、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理赔时,保险人常以免责条款为抗辩,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多以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为反驳,认为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或无效,由此出现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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