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1、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3、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税率情况
1)房产税适用于企业和个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采用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具体税率如下:
1、经营自用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1.2%;
2、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租金收入4%。
2)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征收范围及纳税时间:
1、征收范围: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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