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十级工伤停工留薪几个月
江苏十级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长,需依据具体的工伤部位及病情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
对于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比如,若工伤涉及骨折等恢复相对缓慢的情况,停工留薪期可能较长;若是一些较轻的伤害,恢复较快,停工留薪期则会相应缩短。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江门市工伤最低赔付标准
江门市工伤最低赔付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在医疗费用方面,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伤残等级有不同标准,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分别为1个月和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分别为2个月和8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此外,还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付项目,标准也各有规定。需注意,具体赔付需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法定程序,依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赔付金额。
三、鉴定工伤六级赔偿标准
工伤六级的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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