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人与签订的()号《保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书》第六条约定,我自愿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人,在借款人不按()号《保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书》履行还款义务时,本人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上述款项及费用,

可以委托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支付。保证期间到()《保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书》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即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顺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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