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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担保;(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4)银行保函担保;(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担保期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分笔到期之后两年为限。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2、签收乙方发出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通知单、催收函件等,并在3日内以邮政挂号方式寄出回执。
3、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天或及时(当日之内)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制、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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