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几年发展,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所有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也开始涉足这一领域。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个人房贷业务的弊病
业务品种单一目前基本以一手房、二手房按揭为主,其他品种如以房屋抵押为担保的个人经营贷款等,虽已创办多年,但在个人贷款总量中其所占份额太小,社会上有大量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运作模式单一
贷款对象主要是一、二手房,运作模式主要是银行与开发商或中介签订合作协议,由开发商或中介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指开发商或中介为借款人提供从贷款发放到其所购买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这段时间的贷款担保。在这种操作模式下,开发商或中介间接充当批发商的作用,逐步形成了以开发商或中介为主要营销对象,以特定楼盘或中介的房源为载体,再通过开发商或中介将产品传递到购房者手中。
个人房贷市场发展
初期,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正处起步阶段,银行没有实践经验,广大消费者的透支消费观念尚未形成,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类似批发业务的方式处理零售业务,有助于业务迅速发展。但随着整个房地产市场和个人房贷业务发展,这种操作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业务的发展。
个人房贷营销模式的特点,使开发商或中介在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中充当重要角色一方面,通过对大开发商、大楼盘和中介的营销,银行可以实现个人房贷业务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贷款风险集中于开发商和中介,一旦楼盘烂尾或出现假按揭,银行将面临巨大损失。
对个人房贷终端消费者来说,并无选择银行的权力,买房只能选择与开发商或中介有合作的银行,如果日常办理业务的银行,没有与开发商或中介签订合作协议,就不能选择这家银行办理贷款,由此可能带来很大不便和时间上的浪费,同时也是消费者福利的巨大损失。
开发商或中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销售收入个人房贷作为促销手段之一,根本目的在于在最短时间内实现销售收入。而银行不仅要立足于现阶段的放贷,更重要的是保证将来顺利收回本息,两者存在必然的矛盾。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开发商或中介必然对银行形成倒逼,如果银行不能满足开发商或中介的要求,就可能丧失个人房贷业务的来源。银行由于自身任务、利润指标压力,同时迫于开发商销售的压力,丧失独立审批原则,对一些有潜在风险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这种审批机制的弱化带来贷款风险的增大,也会造成开发商或中介通过假按揭等形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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