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7年为18265元,2008年上升至2057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07年和2008年的数据均为1334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7年为7335元,而2008年的具体数值在证据中未明确提及,但可以推测有所增加。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07年为6442元,2008年的数据同样未详细说明。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例如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6年。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设定的,用以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此外,具体案件的赔偿金额还需考虑事故责任、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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