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车辆强制险险保险人免责
我国《交强险条例》对保险人免责规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例如自杀行为;
第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包括,无驾驶证的、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一致的、其他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第三、醉酒驾驶的:这里要区分饮酒驾驶、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关于酒后、醉酒的标准,全国未有统一的规定。适用该条应注意饮酒和酒后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部分免责的范围;
第四、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五、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以上第一种情形《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全部免责);第二至第五种情形规定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附条件全部免责)。

保险人免责存在哪些问题
1.以上第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全部免责是国际通行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但同时也存在一法律“盲点”,也就是在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故意制造事故的时候,到底是适用保险公司全部免责的规定,还是适用附条件的全部免责的规定呢 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明确。
2.第二至第五种情形规定保险人附条件全部免责之不妥。
第二至第五种情形属于驾驶人“恶意”的驾驶行为,条例规定保险人的附条件全部免责的目的,通说认为:首先,通过让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让“恶意”驾驶人承担更多经济赔偿,加强对其的惩罚力度,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制约,提高道路通行者的守法意思,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其次,避免被保险人牟取保险金而故意知道交通事故,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立法的原意的合理性是正当的,但以上规定实际上将对“恶意”驾驶人的惩罚间接转嫁给了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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