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军雄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近期更新2012.07.14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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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邵东两市镇金龙大道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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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立,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宿舍,系邵东县**合作联社毛荷殿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连,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邵东县**合作联社毛荷殿信用社宿舍。

被告刘*雄(曾用名刘*雄),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邵东县人,住邵东县灵官殿镇竹山村,现住邵东县两市镇长寿路33-35号门面。

被告程*琴(又名程*琴),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刘*雄之妻。

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雄、程*琴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5日立案受理后,7日、17日依法由审判员谢*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松、人民陪审员姜*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的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东、谢*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雄、程*琴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刘*雄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邵东县两市镇长寿路所有权证号为00020137号的房屋一栋作为担保;此前,被告刘*雄还先后以养猪、进饲料、从事房地产生意等为名,先后以刘*发等21人的名义冒名借款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对所有的借款未予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雄、程*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及利息。

被告刘*雄、程*琴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雄因需要资金,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8.925‰,就该笔借款原告还与被告刘*雄、程*琴签定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刘*雄以其所有的位于邵东县两市镇长寿路所有权证号为00020137号的房屋一栋作为借款担保,23日,邵东县房产管理局经抵押登记后向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发放了邵房两市镇他字第00006116号《房屋他项权证》。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雄仅31日偿还了利息11696元后未再还款,该笔借款,按照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7日共计尚欠利息(以下借款利息均按此方式计算,简要表述为“尚欠利息”)238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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