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张某借了小刘10万元,约定1日前还款,李某为连带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因张某食言,小刘1日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后张某未自动履行判决,小刘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具体到本案,由于在担保协议中你们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是1日。在此之前,小刘必须有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如起诉、申请仲裁、通知、催告等。若在此之前小刘只是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对李某没有上述任何一种方式的意思表示,那么李某的保证责任到1日已告消灭,小刘就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了。(法婉)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