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①《担保法》第34条第3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
②《担保法》第36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1款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限。
③《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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