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妻子同意 丈夫抵押房屋无效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单方面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常是无效的。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要以此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必须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未获得共有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则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法院会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如果房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没有特殊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行为而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默认同意,从而使抵押有效。
当涉及执行异议时,配偶可以对已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提出质疑,法院将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来判断权利人的身份,并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因此,在没有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丈夫擅自抵押房屋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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