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主张
抵押权确实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主张。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意味着,如果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权利,那么在该时效期满后,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对抵押权的主张。
此外,有关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的规定也得到了多个来源的确认。
这表明,抵押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限制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相关。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抵押权人仍可能请求涂销抵押登记,这主要依据的是《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但这种情况似乎较为特殊,不改变抵押权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的一般规则。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抵押权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主张,否则可能失去法律保护。
这一点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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