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哪些情况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三、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交代犯罪的全部细节]:
1.定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
2.重大量刑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
a.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是指决定对行为人适用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情节/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事实、情节;
b.应当区分已如实供述与未如实供述部分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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