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新《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形式作了界定,对实行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组成作了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内停放车辆收费及物业收费的计费面积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收费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对物业管理区内停放车辆收费的规定是此次《办法》新增加的内容。
新《办法》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或共有、或公用车场(库)特定空间停放汽车的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停放服务费;用于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停放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出租人负连带责任。汽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物业服务合同收取。停放服务费可以按车位(库)数量计收,也可以按登记的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住建厅房地产处副调研员陈建解释说,《物权法》已对小区的车位、车库的相关问题作出了三款规定,新《办法》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所得收益的不同使用方式,前者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后者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及合同约定使用。
新《办法》的特点是多项收费由各地因地制宜、自行制定。这就可能导致同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在不同小区的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上出现差异。不过陈建表示:具体收费标准正在调研,以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将是分项目菜单式,由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协调制定,使用了哪项物业服务就交哪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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