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立因工死亡抚恤制度有利于减轻死者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劳动者在其辛勤劳动的一生中,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奉献给了社会和国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当因工死亡后,国家和企业有义务以丧葬费、抚恤金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减轻死者遗属为处理后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对其遗属在精神上以示安慰,使死者遗属能体会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从而激励他们及其他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其次,建立死亡抚恤制度有利于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他们生前就不必为后事操心,就能积极地投身到生产劳动中去,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三,建立死亡抚恤制度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的生活是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维持。劳动者因工死亡,其遗属,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就会发生困难。抚恤费为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使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够健康成长,同时也促进了劳动力的再生产。
我公司销售出去的一批产品产生质量纠纷,第一次开庭我司败诉的,现第二次开庭(要追加执行股东,原因是实缴注册资金没有到位),但是我们在第一次开庭后,公司里把每个股东剩余的注册资金实缴到位了(对方不知道)。但是实缴的方式上:正常公司股东完成注册资金实缴是要股东打钱到公司帐户,再由公司打款出去买原料的,但是这次是由股东个人打款出去帮公司买的原料,付款凭证、原料开票到公司的发票凭证、股东会关于认可这个款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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