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什么特征

近期更新2025.01.07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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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瑩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融资赁合同表面是租赁物的交易,而实质却在于融资;其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实质是相当于租赁物价款的资金。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什么特征?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什么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什么特征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流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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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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