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编精心分析
(1)B公司的确同A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2)A公司使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注明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4)无证据表明B公司知道A公司发票虚开行为。
综上,B公司情况完全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中所述的: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话说从营改增之后,掉入虚开发票陷阱的企业也是不少啊,就连“老司机”都会不小心中了圈套,这对纳税人来说负担沉重,损失巨大!为此,小编在这告诫营改增纳税人,做到三防范,告别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1、防范发票流。核对发票货物内容是否一致,实际购买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
2、防范货物流。核对开票单位与实际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建议关注货物流情况,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都要有大致了解。
3、防范资金流。核对汇款账户与销售单位是否一致,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本人之前在湖南苹果装饰大连分公司上班,被公司安排做法人,经理,但不是股东。后面集团整个因为债务问题人去楼空,债务没有人处理,我因为是法人被连带限制高消费,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执照。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身上背负的限制高消费的处罚吗1777369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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