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典规定的浮动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条规定的就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或称企业担保,是指企业以现有资产设定的一种担保,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总财产,包括企业全部的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及各种法律关系。在担保设定之后,企业可以继续以作为担保标的的财产从事经营,其资产仍可正常使用收益及处分,而新取得的财产则自动纳入担保物中。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例如,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产或破产清算等时,担保物才特定化、浮动担保遂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性的担保。我国物权法仅规定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等动产做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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