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一種擔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時它又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從屬性,作為從合同的定金合同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二、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該合同的成立要件。(三)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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