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什么
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呢,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应该使用、而且也有能力去使用他们的到期债权。
就是说,假如因为债务方怠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跟这个权益相关的从属权益,造成了对债权方的到期债权不能顺利达到的情况,那么债权方有权向法律机构提出申请,以自己的身份代替债务方行驶对于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诉讼未决的可以债权能申报吗,具体规定有哪些
诉讼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在破产等相关程序中,债权申报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诉讼未决的债权,债权人有权进行申报。这是因为该债权虽处于诉讼未决状态,但仍有可能在后续经司法裁判确定其有效性及具体数额。
相关规定如下:
其一,债权人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诉讼未决的债权。该期限通常由法律或相关程序明确规定,债权人需遵守,以确保自身权利能得到程序保障。
其二,申报时需说明债权的相关情况,包括债权形成的基础事实、涉及的争议点等,便于管理人等相关方了解债权状况。
其三,待诉讼最终裁决后,若债权得以确认,债权人将依据裁决结果,按相应程序参与后续分配等活动;若债权未获认可,则依程序处理。总之,诉讼未决不影响债权申报,目的在于全面公平地处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费属于破产债权吗
诉讼费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分情况判断。
若诉讼费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因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产生且尚未支付的,根据破产法规定,此部分费用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申报,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如果是破产申请受理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如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它不属于破产债权,而是作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相较于普通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所以,要明确诉讼费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关键在于判断该费用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还是之后,依据不同情形确定其性质和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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