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根据有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六条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也可自愿委托经厦门市地税局核准公布的税务中介机构作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第七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项目立项书、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七)项目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八)能够按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书;
(九)项目开发成本及费用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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