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1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1.具有合理的频率使用需求,拟用频率符合国家和省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2.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以及详实可行的技术方案;3.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www.gdbs.gov.cn/。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依据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并向申请人提供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受理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经审批通过后,出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www.qyjx.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机关办公楼4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窗口提交。接收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

(2)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www.gdbs.gov.cn/。

(3)信函提交。接收窗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接收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机关办公楼4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

联系电话:3360377;传真:3360377;邮政编码:511515。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并向申请人提供不予受理决定书。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受理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经审批通过后,出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www.qyjx.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机关办公楼4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办理费用

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