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门县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4.15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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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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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申请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申请报告核准阶段核准;在项目审批或核准阶段办理招标方式核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已齐备;3)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2.不予批准的情形:1)项目招标核准申请书未盖章;2)招标事项不属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方公章

加盖申请方公章

加盖申请方公章以企业名义申报或企业资金投资的需提供。

加盖申请方公章项目审批或核准阶段办理招标方式核准的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核准。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

(一)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的范围。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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