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1、申请下列用途:(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2)地质勘查;(3)抢险救灾或经市、区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民生的公共应急工程用地和设施。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3、未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4、不影响防洪、泄洪的;5、未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6、未涉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7、未涉及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8、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9、完成施工图设计,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一份。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无国土办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住建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文件光盘一份。
1)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3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向综合窗口报件。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报件。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业务办理部门。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查。(1)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等规划标准与规则的要求;(2)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应采用简易型结构,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3)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审图专用章等)。(4)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6.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完成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业务办理部门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8.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核查要点:(1)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合同书》以及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审图专用章等)。(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3)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原则上应采用简易型结构,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1-2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六)项市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道,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或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