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Ⅰ)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Ⅱ)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Ⅲ)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3)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4)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Ⅰ)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Ⅱ)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Ⅲ)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5)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二、办理材料
1.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2.原件3份。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3份。
1.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分别说明所有在校学生安置到哪间学校继续就学。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无。
无。
无。
无。
1.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2.原件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批审查。现场勘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2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3.审批审查。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2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南路26号三楼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
五、办理时限
6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版)()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版)()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版)()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版)()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版)()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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