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二、办理材料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用户登录网站,在线上传所需材料。
2、内部接收材料并受理审批
3、审批通过,现场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连山县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我局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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