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4.26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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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二、办理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1、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2、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该业务需到前台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个体户经营场所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领证:申请人在受理本业务的经办人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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