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3)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5)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8)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8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取消该审批事项。
二、办理材料
提交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提交公共场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
提交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提交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从业人员的名单
提交健康证复印件
提交健康证复印件
提交健康证复印件
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略
略
如实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一楼22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复核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原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复核合格章。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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