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办理下列手续: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1)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
2.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
息不准汇出。
3.全国性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4.境内机构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1)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2)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3)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4)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5)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6)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7)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8)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5.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以下简称短期额度)。
6.全国性金额机构申请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由其总行核报国家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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