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上设定质权的情况是怎样的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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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里无论是像他人或者银行借款特别额度较大的借款时用自己的现有资产进行抵押都是一种有效方法,而在法律中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那留置物上设定质权的情况是怎样的?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留置物上设定质权的情况是怎样的

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

留置物上设定质权的情况是怎样的

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即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实际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为间接占有人。如质权人在运送质物时,因拖欠运费,被承运人留置,依据占有优先原则,留置权人有优先权。

留置权在法律中的限制

第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无需干涉。

一般情况下留置物和质权设定都有其相关规定,并且大家一般都会在网上提前了解一下不会出太大问题。但利用这种方法进行诈骗的情况也有需谨慎小心特别是当抵押的留置物价值巨大时特别留意,最好能请相关律师帮忙参考参考免得事后后悔。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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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3]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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