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2.12.24 浏览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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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执行权,是通过具体的执行机构和人员进行的。那么对于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法律有何规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执行工作实践,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组织的职权范围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案件;

2、二审人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6、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高级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案件;

4、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5、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案件;

6、专利纠纷案件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统一管理、协调地区的执行工作。

(三)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4、统一管理、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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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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