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制度实际就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我国于93年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之后根据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了不断调整和完善,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个方面。
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我国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理了审核股票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还管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如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我国一直在探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审批到审核,再到核准,改革的方向是政府不断放权,加大市场的调节功能。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中一直沿用的有:
1、实行股票发行额度控制。
我国到目前一直采用股票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先由证券主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并在此限额内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企业,上报证监会获得批准。93年、94年、96年和97年四年的发行额度分别是50亿元、55亿元、150亿元和300亿元人民币。《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因此98年以后国家就没有确定发行额度了,但四年的发行额度一直持续到目前。
2、实行两级审批体制。
我国股票发行需要由发行申请人依照隶属关系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对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
发行股票公司的申报材料也需要统一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证监会核准。
在股票发行监管方面,我国已经进行改革的有:
提高发行公司质量。
97年额度下放以后,证券监管部门对股票发行审核作了一些改革:一是要求95年8月5日前未上报发行材料的企业先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运作一年,待证券监管部门对其改制运行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其股票发行;二是要求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对通过率和考试成绩作了具体的规定;三是要求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股票发行前,必须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募集资金的投向进行审核;四是要求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公司进行前期的发行上市辅导,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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