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该通知自10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要求,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
通知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此外,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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