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5.0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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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排放:(1)申请人是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2)有建筑垃圾排放需求受纳:(1)申请人是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查后返还申请人,留复印件。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申请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南雄市住建局公用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雄市住建局公用股自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一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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