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福建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9年福建省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统计局2008年的统计数据来设定。根据这些数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961元/年,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为6196元/年。这些数字被用作计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的基础。
此外,从2007年5月30日至2008年5月29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具体到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例如,非医保费用的医疗费用在18000元以内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误工费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是基于2008年的统计数据,并且是针对2007年5月30日至2008年5月29日之间发生的事故。如果涉及更晚期的事故,可能需要参考更新的法律文件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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