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这一政策变化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包括对这些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此外,各地税务局需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和征收数据的分级汇总上报制度,并在2008年1月底前将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这表明,对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土地使用情况不仅仅是依据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还涉及到是否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这些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这意味着,不仅仅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纳税人范畴。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确实被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免除或减少缴纳该税,而是要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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