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近期更新2022.01.04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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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比拍卖行诉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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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法院认为,**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据现有证据,对**比拍卖行主张涉案“苏富比”文字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比拍卖行对涉案“SOTHEBY’S”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四川苏富比公司行为已侵害**比拍卖行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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