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刚,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14号院831号。因本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刚犯伪证罪,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4日晚8时许,被告人陶*刚与本市王寨乡下陈村村民任*军(已判刑)路过本村郭X面粉厂时,任*军与郭X的儿媳牛X红因欠帐问题发生争吵,后任*军将闻讯赶来的郭X头面部打伤(轻伤)。案发后,任*军之父任-信(已判刑)找到被告人陶*刚及吴*峰、郭*伟、郭*柱(均已判刑)授意其做伪证称郭X的伤不是任*军打伤,而是自己绊倒摔伤,被告人陶*刚等人遂按任-信指使对有关办案部门出具了虚假证言,给案件的侦查、审理带来极大困难。
另查明,3日,被告人陶*刚与被害人郭X达成补偿协议,由陶*刚补偿郭X经济损失3000元,郭X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陶*刚的供述,同案犯郭*伟、郭*柱、吴*峰、任-信、任*军的供述,证人牛X红、郭X、王X川、郭X年、耿X轻的证言,鉴定结论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刚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的悔罪表现,并能积极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刚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辉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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