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
继承权是有条件的,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是“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何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有姻亲关系,并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尽主要义务,但仍尽了一般义务,则不成为
法定继承人,但应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
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