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现行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的不可转让性。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权。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
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显然,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境内外资银行可以通过赔偿中资银行因额外占用外债指标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方式承担救济责任;中资银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却是境内外资银行无法救济的。
以上就是关于跨境债权转让的效力。一般来说,跨境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同于国内的普通债权转让,只是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特殊的限制与条件,这就需要当事人多费心思去了解学习。华律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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