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司法鉴定人执业准予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5.23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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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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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详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附件1)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附件1)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详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附件2)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且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只适用于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类别)(三)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四)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二、办理材料

需本人签名。

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

应由当时所在单位出具,写明于何时从事何种工作,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1、目前为止,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必须参加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从1日起,未参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也不得授予资格。2、不具有对口的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或未取得法医专业高级职称,或未从事十年以上法医临床专业工作)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需经过转岗培训并提供转岗培训记录。3、培训一般要求为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认可的教育培训基地举办。

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必须为有人事权的单位出具(如人才交流市场、国企、国家机关等)。3、在正确位置粘贴个人近期蓝底彩色照片(另外提供两张用于制作相关证件)。

1、退休必须提供正规的退休证。2、原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须提供所在单位主管人事组织部门同意辞职的正式批复公文。3、一般企业、公司辞职,辞职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外省司法厅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或者加盖印章的表格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申请人自身无犯罪承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司法厅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材料接收:申请人将纸质材料面交到受理机关(地级市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及行使地级市管理权限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机关将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核对,并校对相关证件的原件。

4、材料初审:受理机关在6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5、审核及决定:省司法厅在6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相关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可以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相关证照可以到受理机关获取,或申请以邮寄方式获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应按要求将齐全材料面交至受理机关(地级市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及行使地级市管理权限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

2、申请材料接收:受理机关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

3、受理: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材料初审:受理机关应在6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5、审核及决定:省司法厅在6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关获取办理结果及相关证照,或申请以邮寄方式获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904房)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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